国卫办政务函〔2016〕736 号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已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结合国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发现的问题,现就我委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行政审批公开。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所需的相关年检、指定培训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开展权责清单编制的准备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提前梳理本司局责权事项,为下一步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二)行政监管公开。一是进一步推进各地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督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实行“阳光执法”。二是加快推进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处罚、医务人员资质吊销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力度。
(三)政务服务公开。提高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完善以行政审批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受理单位、审查细则,规范审批的审查标准,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时限。进一步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功能,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拓展网上办事功能,优化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
二、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一是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报表。
二是指导各司局及预算管理单位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
三是推动科技项目经费等非涉密信息的公开。研究建立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安排信息公开。
(五)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推进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工作。
(六)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指导各地推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等采购信息公开,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变更信息等。依托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相关交易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推进健康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定传染病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法定传染病疫情、数据及防控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八)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根据“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指导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编制公开服务指南,方便群众了解使用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信息。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医疗机构的信息公开,紧密结合行风建设、“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医疗机构综合评价等工作,指导各地继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院务公开内容和范围,提升院务公开实效。
三是继续做好新农合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参合情况、基金情况、支付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新农合病种目录、药品目录等更新信息。推进国家新农合平台与省级平台和部分大型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
四是加快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促进各地预约诊疗、新农合跨地区及时结报、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等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方便居民获取相关服务信息。
(九)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力度,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十)国有企业运行监管信息公开。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委属(管)企业运行经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业绩考核、国有资产监管、企业负责人管理及薪酬等相关情况。
(十一)健康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信息公开。做好健康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政策措施、工作成效等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十二)加大公开范围和公开力度。
一是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在委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委主要领导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是扩大公众参与。推行卫生计生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涉及群众企业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等主要内容,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是准确确定公开属性。严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准确确定公开属性。
四是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
五是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梳理卫生计生数据资源情况,建立卫生计生政府数据资源清单。加强数据管理,研究制定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逐步推进卫生计生数据向社会公开。数据发布前按程序审核,发布后做好相关解读工作。
六是推进建议提案答复件公开。研究推进我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尝试对部分答复件进行在官方网站公开。
(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重要政策出台时,应当做到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当于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措施,应当通过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精心编制解读材料,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多种解读形式,利用数字化、图表、视频音频等方式解读政策内涵,确保公众听得懂、能明白。采取多种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网站专栏、微博微信等,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邀请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参与解读,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
做好卫生计生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卫生计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针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传播正面声音。
(十四)加大信息公开各平台建设。
一是推进委网站升级改版。开展委官方网站升级改版工作,进一步完善搜索功能,优化委政府网站栏目和内容,建设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维护好委政府网站在线发布、在线访谈等特色栏目,发挥委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主渠道作用;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服务群众理念,加强与地方卫生计生行业网站、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强化我委官网公开卫生计生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作用。
二是更好地发挥新媒体作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的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是加强与群众的互动沟通。在委官方网站或微信上搭建互动平台,设立在线咨询栏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与人民群众之间有效的沟通交流。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委官方网站网上来信栏目建设应用,公布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反映情况、咨询问题的渠道。
四、进一步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
(十五)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和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六)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按照委官方网站改版的统一安排,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受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网上受理办理环境,增加申请人管理查询功能。在委政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方便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点,提供相关材料,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七)进一步规范完善答复文书标准格式。参照国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发布的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报告,补充完善标准化答复文书中的救济途径。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作用,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力度。举办好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努力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办理技能和水平。
持续开展媒体素养培训和舆论引导能力培训,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媒体应对能力和水平。
(二十)健全完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公开考核情况;探索开展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