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为全国第一个“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别是银川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颇有特色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银川模式,提升了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医疗服务能力。
银川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搭建平台对医疗机构的应用服务进行整合,同时坚持和互联网企业进行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截至2020年9月,银川市已引进80家互联网企业,其中取得互联网医院牌照的达52家。
在银川模式中,互联网企业是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引入社会资本、促进规模发展的同时,如何通过有效的业务监管与行为规范,避免“互联网+医疗健康”的野蛮生长?对此,银川市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实践,其中不乏开全国先河的创新之举。
9月1日,《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正式实施(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服务规范》全文)。这是全国首个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也是银川市推动互联网诊疗从规模发展走向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开端。
发展中“堵漏洞”,界定互联网诊疗的底线与红线
据了解,从2016年开始,银川先后出台了19项互联网医疗地方性政策,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政策体系,涉及互联网医院行业准入、执业管理、监管要求、医疗风险防范、投诉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随着服务量的不断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没有相应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开始凸显。此次出台的《服务规范》,主要目的是围绕患者投诉较为集中的业务环节,对互联网诊疗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此次的新规制定,不是我们坐在办公室想出来的,而是坚持问题导向,依据近几年来出现的患者投诉,对互联网诊疗全流程进行梳理,特别是对线上诊疗行为、处方开立与流转、药品配送等投诉集中的环节,进行的一次‘堵漏洞’。”银川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飞如是介绍。
《服务规范》共分为8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病历规范、药事服务、医疗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等,强调互联网诊疗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的底线与红线。
通过与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对比,不难发现《服务规范》中新增了一批“应当”与“不得”的要求与规定。所谓“应当”,就是“底线”,也即必须要做的事情,旨在明确互联网诊疗的职责边界;所谓“不得”,就是“红线”,也即禁止做的事情,旨在强调互联网诊疗的禁区界限。
HIT专家网对此进行了简单梳理,举例来看:
在服务评价与管理方面,《服务规范》要求互联网医院应当设置患者对医师评价环节,患者有权对接诊医师的诊疗服务进行真实客观的评价,且互联网医院不得自行删除。对于“医师接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诊疗”、“给出错误的诊疗建议”、“服务态度差”等四类服务问题,《服务规范》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处罚措施,并要求互联网医院建立退费机制,包括医师主动退费、平台评估退费两种方式,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药事服务方面,《服务规范》单独用了一个章节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不得以药品利润诱导医生的处方行为”,“应严格管理线上处方统计权限”等。据马晓飞介绍,这是发现部分平台此前涉嫌通过积分或活动等形式为医生提供变相回扣而采取的措施,“以药养医”的痼疾不能在互联网上重演。除此之外,《服务规范》还要求互联网医院建立药事委员会等,以进一步确保用药安全。
在技术应用方面,《服务规范》要求“互联网医院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师管理,确保医师本人接诊”。通过引入人脸识别等较为成熟的认证技术,对互联网诊疗提出了比线下诊疗更为严格的身份认证要求。
与此同时,《服务规范》也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了限制,提出“不得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替代医师进行问诊、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生成虚拟问诊过程后以医师名义开具处方”、“处方必须由药师本人根据‘四查十对’进行审核,不得全部通过技术手段以药师名义虚假审核”等,要求技术应用必须在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范畴中开展,不得突破。
“小切口”立法,为互联网诊疗解决法律问题
“这是在互联网诊疗领域,‘小切口’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对于《服务规范》,北京卫生法学会医事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宇有此评价。
所谓“小切口”立法,是相对“大而全”的立法而言的,一般坚持“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的原则,言简意赅,有的放矢,针对特定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立法的精准化、管理的精细化。
刘宇认为:“《服务规范》的特点是没有求大求全。原有政策已有要求的,不说或少说;面对新发现的法律问题,直击重点与核心,给出具体规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互联网诊疗领域中存在哪些重点问题?
据刘宇介绍,首先是医师行为管理。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中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评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刘宇认为,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诊疗活动是否实现了线上、线下一致。因此,《服务规范》中明确要求互联网诊疗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并给出了具体的医师行为规范,包括“医师团队可以协同合作,不可以替代工作”、“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辅助决策,不能代替医师完成工作”等要求,在明确法律主体、符合法律要求方面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其次是病案管理。病案的作用不仅包括信息传递、流程传达、科研支持,更是发生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甚至是唯一证据。刘宇认为,《服务规范》对“互联网病案”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有助于医疗质量提升与流程规范。同时,他也期待今后有互联网医院版本的病案模板与管理规则,建立适合互联网特点的病案质控体系。
第三是评价管理与投诉管理。刘宇认为,《服务规范》重视患者评价与投诉,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价规则、上报流程、处罚机制等,有助于倒推医生行为,提升诊疗服务质量与医患沟通质量。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设置,也为缓解互联网上的医患冲突提供了组织保障。
最后是数据安全管理。《民法典》中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细化了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服务规范》也将“数据安全”单独列为章节。刘宇建议:互联网医院要在《服务规范》的要求指引下,进一步将患者隐私保护做成管理细则,以满足日益严格的法律要求。
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整体而言,《服务规范》为互联网诊疗活动制定了一个较为明确、可遵循的行为标准,有利于互联网诊疗活动规避法律风险、健康稳健发展。据马晓飞介绍,在《服务规范》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与听取了银川各互联网医疗平台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好大夫在线创始人兼CEO王航对此表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运行规则、业务标准、监管规范来源于实践,也将进一步指导实践。“规范的行业秩序需要行业参与者共同遵守,也将使所有行业参与者共同受益。”